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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导向--------
————区内概况
国家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根据国务院特区办1992年合肥会议关于“为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对外商投资比较集中、综合条件较好的城市,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兴办一个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精神,于1993年4月创办的。
开发区依照国家级标准建设,纳入国务院体改办开放司统一管理,是河南省唯一有资格上报国家级开发区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本开发区是国内同类城市中离市区最近的开发区,地理位置优越,交通十分便捷,总体规划12.5平方公里,区内设工业区、仓储区、混合区、生活区、商业区、高科技工业区六个功能区域,互为依托,协作配套。是一个以发展工业为基础,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以第三产业为推动,集工业、商贸、金融、住宅、文化娱乐为一体的多功能、综合型开发区。区内实现了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等“五通一平”。目前开发区批准项目210余家,总投资50亿元,已建成企业近50家,正建或拟建企业70余家。
郑州东部组团中有中国粮食第一市--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中心、内贸部郑州商品交易中心、中原国际博览中心、省商检局以及在原机场旧址的港澳新城,还有十数家国家和省级大型批发市场。东部组团也是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热点,如金水花园、新鑫花园、建业城市花园、英协花园等,格林度假山庄正在开发区内建设。该区域是目前郑州市最有生机、发展速度最快、潜力最大的组团,将形成:国际、国内金融集中区;国际、国内贸易集中区;高尚住宅、休闲、娱乐区;外资工业企业集中区;新兴工业企业集中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现代化仓储区。
--------产业导向
国家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思路和总体规划与东部组团的大目标和趋势是一致的。按照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国家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发展成为一个综合经济区,包括外商投资工业、新兴技术工业、出口加工创汇工业、房地产开发、商贸住宅、文化娱乐、信息咨询业、技术市场、科技服务业等第二、三产业。
郑州市的总体发展方向是建成现代化的商贸城,开发区依托商贸城发展工业经济,既能使自己成为商贸城可靠的供货基地,又可使自己产品的销售近水楼台先得月。因此,国家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方向是工业园区,鼓励国内外商人在以下行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投资经营方式,兴办实业及相关的科研开发机构。
【电子工业】电子原器件、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光电器件、精密仪器、仪表通讯器材及设备等。
【食品工业】食品加工、新型饮料研制生产等。
【机械工业】汽车制造及配件、精密机床、模具、机械基础件、机电一体化设备、成套专用设备及电机制造、高效节能机械产品等。
【轻工纺织】化学纤维、纺织成衣、日用塑料用品、家用电器、日用五金、化妆用品等。
【化学石化工业】精细化工、日用化工、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化学试剂及生化试剂等。
【医 药】生物制药工程、合成抗生素、药及医药专用生物化学品、新型合成原料、包装容器材料及预防性生物制品等。
【新兴产业】电子技术及产品、新材料技术及产品、生物工程技术及产品、信息通讯技术及产品、计算机软件产品开发及利用等。
【第三产业】国家鼓励兴办的房地产业、金融业、商业零售业、信息咨询、仓储、城市供电、供热、供气、城市垃圾及污水处理等第三产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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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环境--------
------基础设施
供水:1、开发区内地下水较丰富,现系群井供水。日供水能力可达10000吨/日。2、通过航海东路与市区供水管网的连接,实现市区环状管网对开发区供水99年底开始实现供水能力3.5万吨/日。今年可达到5万吨/日。
排水:目前开发区污水通过道路管网向东排向潮河,随着2000年日处理20万吨污水的王新庄污水处理厂建成,区内污水通过东部城市外环路污水干管向北排入王新庄污水处理厂。
供电:目前开发区的电源线接自小李庄110千伏变电站,通过10千伏架空线至开发区,目前开发区用电报装容量2万千伏安。1999年开发区将建一座110千伏变电站,主变电站容量3x3.5万千伏安。
供热:远期热源规划为七里河热电厂,该电厂距开发区2公里,安装容量2x5万千瓦机组,供热能力可达100吨/日。近期供热:开发发区将以大厂锅炉供热带动周边小厂用热,另外开发区可根据情况允许企业使用燃油锅炉和用电锅炉。
供气:从义马引来供郑州市使用的煤气管道正在建设中,该工程已列入国家重点建设工程,计划99年10月份开发区可投入使用,总供气量为45万立方米/日。
通讯:目前开发区的电话报装容量为4000门,现正建设的电话模块支局规模为10000门程控交换机。
厂房:工业区内建有通用厂房,可租用、购置、也可根据投资者的要求,设计建造各种专用厂房。
------地理环境
国家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航海东路,规划范围:东临新规划建设的107国道;西至东三环(老107国道),郑许高速公路;北临陇海铁路,南以郑-尉公路为界,规划占地范围12.5平方公里,距市中心7公里。既独立于市区之外,又与市区紧紧相连,既可就近利用母城的基础设施、商业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又留有发展余地,生产、生活极为方便。随着郑州市总体规划由西向东发展,国家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已成为市区的有机组成部分,其生产、生活极为方便。
-------交通运输
开发区处于郑州市经济发展的"金三角"地带,其铁路、公路、航空便捷程度之高,在内陆开发区中十分罕见。
开发区南距新郑国际机场22公里(由区内上高速公路10分钟即可到达),东距陇海铁路线上圃田车站3公里,距郑州东站4公里,西距郑州公路主枢纽货运中心站2.5公里。货物运输采用铁路、公路、空运都十分方便。
107国道、郑许高速公路从开发区西侧通过,规划中的环城公路从开发区东边沿通过,正在建设的北京至珠海高速公路东距开发区9公里。区内的中央大道即是郑州市主干道航海东路,现已与市区紧密连接,郑州市政府将于99年出资2亿元将其改造为迎宾大道,从开发区出发20分钟即可到达市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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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奖励办法
国家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引荐项目奖励办法
一、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鼓励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引荐人)引荐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开发区产业导向的工业项目和属开发区需要的三产类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者,给予奖励。管委会同时鼓励引荐人为管委会引进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福利事业所需低息贷款(此处的低息是指利率不高于同时期同种期限结构的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并给予奖励。
二、所称的引荐,是指引荐人在项目投资方与管委会之间发挥中介作用,作为介绍人在项目进入开发区过程中发挥了关键性作用,促成项目在开发区建成。
三、
下列机构及个人不适用本办法的奖励:
1.
管委会各部门、二级机构及所属其工作人员。
2.
引荐者系项目投资一方的单位和决策人。
四、
引荐人的资格认定:
引荐资格的获得须由引荐人在项目洽谈初期向管委会招商局提出书面申请后,经项目投资各方书面认可,并由招商局审查合格后,发给《国家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资项目引荐资格确认书》。
五、引进项目完成土建工程、设备安装并试生产后,项目引荐人向管委会招商局提出书面申请,由管委会招商局进行检查,并委托审计师事务所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审计后(审计费用从引荐人的奖励中扣除),发给《国家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荐项目奖励确认书》,引荐人据此到开发区财政局领取奖金。个人引荐者的奖金所得,由开发区财政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六、
引荐项目的奖励标准:
(一)引荐的外商投资项目(含港、澳、台投资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按该项目的购地额、设备投资额和基建投资额三项之和的6‰一次性奖励给引荐者。
(二)引荐的一般工业项目,按购地额、设备投资额和基建投资额三项总和的4‰一次性奖励给引荐者。
(三)引荐的第三产业项目,按购地额、设备投资额和基建投资额三项总和的3‰一次性奖励给引荐者。
-----房厂、土地使用
一、外商投资者
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自确认之日期,五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缴纳。
二、国内投资者
1.
开发区新建或新购置的房产,自建成或购置之次日起,三年内财政全部返还其缴纳的房产税。生产类企业和科技开发类企业在区内新购置的房产,财政返还其已缴纳契税的50%。
2.
企业生产经营用地,自购置次日起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其他
一、
外商投资者:
1、
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其产品出口合同需要进口的机械设备、原材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关实行监管,凭企业合同或进出口合同验收。
2、
外商按合同规定成片开发,按规划设计规范要求自行配套建设的,不再收取土地开发配套费,商业网点费、绿化费、人防费等费用,规划部门颁布规划用地许可证。未按合同规定和规划实际规范要求进行配套建设的,应按规定补交相应的费用。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建设低压电配套设施的,免交城网费。
3、
在开发区内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者,投资项目已建成投产,经营状况良好,凭资金到位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经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安排人员将户粮关系迁入郑州。每投资10万美元安排1名,最高限额为10人,按以上办法进郑州的人口免交城市基础设施费。
二、国内投资者:
(备注:凡企业来开发区投资开发,从事经济技术合作、商贸及科学研究工作等,均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凡工商、税务注册地在开发区,独立核算,符合开发区产业导向的项目,均可享受以下规定的优惠政策.)
1、
开发区企业免交商业网点费、人防费、城市配套费和绿化费。
2、
企业聘用国家正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以及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都可以办理入户手续,硕士(含硕士)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其本人及随迁家属由外省、市调入开发区,免交城市增容费。
3、
对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生产的设备及仪器,经管委会批准,可实行快速折旧。
4、
郑州市高新技术创业中心内企业享受郑经管政(1998)055号文件规定的政策;河南省留学人员郑州创业园内企业享受郑经管政(1998)005号文件规定的政策。
-------税收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
所得税:
一、
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含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
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
在开发区内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五、
长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在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交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若经营期不足五年撤出该项目投资的,应缴回已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六、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税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税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延续,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七、
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法律规定可以免交所得税以外,都按10%地税率减收企业所得税。
八、外商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
一、
对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农业发展基金)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加工贸易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款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交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交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交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其他:
一、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教育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税和耕地占用税。
二、
对外商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内资企业:
所得税:
一、高新企业:
(一)开发区内经国家科委、省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之日起,所得税由开发区税务机关按33%的税率先征,经管委会同意,财政返回,前两年全返,以后减半,使其实际税为15%。
(二)
高新技术成果可以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最高可占股份或出资比例的35%。科技人员获得奖励的股份或出资比例的收益,再用于高新技术项目投资的,经批准,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前扣除。
二、一般性企业:
(一)对国内综合排序500强企业、国内行业排序100强企业、省内综合排序100强企业和上市公司在开发区投资的工业项目,凡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年纳税总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者,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财政返还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
(二)对投资于印刷包装、食品烟草、电力器材等开发区主导产业的工业项目,年纳税总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者;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额在一亿元以上(含一亿元)、年纳税总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其他类别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财政全部返还其纳税的企业所得税;第二年、第三年返还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
(三)投资额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年纳税总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财政返还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的30%。
(四)企业用税后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扩大再生产,或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其他项目,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
三、 第三产业项目
(一)新办从事城市道路、热力、煤气、电力、天然气等基础设施开发经营的企业,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从投入运营之日起,三年内财政全部返还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二)开发区内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咨询、法律咨询、会计咨询、审计咨询、税务咨询等)、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三)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包括军队院校)服务于区内企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全部免征所得税。
(四)
对投资于商业、物资等非生产性行业的内资企业,经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五)对投资建设电影院、图书馆、新华书店等文化设施场所,经管委会批准,自投入运营之日起,三年内财政全部返还其缴纳的所得税。
(六)在区内兴办的其他第三类产业类项目,纳税总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者,自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财政全部返还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二年返还其缴纳的所得税的50%。
增值税:
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重点项目”除享受第八条优惠政策以外,对其投产之日起两年内所征增值税地方留成(25%)部分,80%返还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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