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 资 环 境 优 惠 政 策 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投资环境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开发区的基本方针
良好的建厂条件
简便的企业成立审批程序
投资程序
投资方式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位于郑州市西北隅, 是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委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郑州地区外商投资企业集中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密集区。




开发区的基本方针

    开发区的基本方针是:利用郑州地处中原,交通便利,资源丰富的优势,实行对外与对内两个开放,引进资金、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鼓励吸收国内外高新技术,生产出口产品和替代进口产品,努力发展外向型经济和高新技术,同时,也鼓励国内经济组织在开发区兴办企业。

良好的建厂条件

    开发区距郑州市中心13公里,距市区边沿3公里, 现规划面积13平方公里,规划控制区面积50平方公里。这里地面开阔,地势平坦,工程地质与水广地质条件良好。开发区为投资者提供“八通一平”的基础设施,即公路、铁路畅通,满负荷不间断供电,电讯信邮便利,供水充足,排水方便,集中供热,燃气通连,建厂地面平整。同时,还为客商提供舒适的居住条件和良好的服务.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已在开发区建立分支机构,为在开发区投资的客商和区内企业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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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经营灵活自主

    在开发区投资和经营可采取灵活的方式。开发区保障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制订生产经营计划、筹措运用资金、采购生产资料、销售产品。自行确定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自行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聘用或辞退职工等。

重视技术引进及科技与经济的结合

    开发区鼓励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技术部门、高等院校和工程技术人员在开发区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和生产性经营活动,重点发展电子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技术;新材料技术;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生物医学工程等新兴技术产业。开发区允许投资者以技术入股兴办企业,鼓励国内外生产性企业和科研单位建立生产科研联合体。

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

    在鼓励外商投资方面,开发区除实行国家和河南省的一切优惠政策外,还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要点如下:(1)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企业减按10%-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2)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用下年的利润弥补。(3)企业出口产品,除国家有规定的产品外,免征工商统一税。

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其经济组织在开发区投资兴办高技术企业,其优惠政策主要有:

(1)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开发区高技术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3)新办的高技术企业,经批准,从投产年度起,二年内免征所得税。

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其下设的职能机构有:经济发展局、土地管理局、规划建设局、财政局、劳动人事局、社会事业局和税务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公安分局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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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便的企业成立审批程序

在开发区兴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程序如下:

(1)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2)审批企业合同、章程、发放企业批准证书;

(3)进行工商行政登记,发放营业执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此提供全程服务。

 

投资程序

【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1、选择合作伙伴

中外投资者可通过郑州市外来投资办公室、郑州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或亲朋好友联系,也可以直接联系,选择合资、合作伙伴,经洽谈订立合营意向书。

2、项目建议书

根据意向书,由中方或双方共同编制项目建议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

根据项目建议书,中、外方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4、合同、章程

中、外方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起草合同、章程,正式签字后,报郑州市外来投资办公室进行审批,领取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

【外资企业】

由外方投资者或代理人向郑州市外来投资办公室提交设立外资企业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等文件,领取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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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式

【合资经营】

即股权式合营,由中国境外的投资者和中国的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兴办的有限责任公司。

【合作经营】

即契约式合营,由中国境外的投资者和中国的经济组织合作兴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在合作经营合同中约定。

【外资企业】

即全部资本为中国境外投资者拥有的企业。

【补偿贸易】

即外商作为贷款向中方企业提供机器设备、技术、专利、各种技术服务等,中方企业以项目的产品或双方的其他办法偿还贷款。

【对外加工装配】

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料、辅料、元器件和零部,中方企业按对方的要求和质量、规格、款式进行加工,成品交给对方,中方企业收取加工费。

【融资租赁】

外来投资者以出租方式向中方提供机器设备或其它生产条件,中方企业向外方支付租金,补偿外方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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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其它优惠
企业自主经营权
投资重点
投资服务审批
土地管理
劳务管理

主要优惠政策

外商到郑州投资开发,可以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税收及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

郑州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率按24%计征。主要的税收优惠:

1、生产性、建设性外商投资企业,全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所有在郑州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3、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产值的70%以上者,按现行税率减半缴纳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三年减半缴纳所得税。

4、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在外商投资企业供职的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5、外来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中分得的利润汇出境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6、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投资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企业所得税款的40%,如果是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7、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从下一年度的所得中提取相应的数额加以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提取所得继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8、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经批准,还可以在以后的十年中继续减征所得税15%至30%。

9、所有在郑州境内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工商统一税】

以工农业产品和服务业流转额为征税对象,最低税率 1.5%,最高税率55%(不含烟酒)。绝大多数的产品(项目)的税率在20%以下。在郑州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工商统一税减免优惠主要有:

1、在郑州的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追加投资进口的本企业生产用设备、营业用设备、建筑用材料,以及企业自用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免征进口工商统一税。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配件、元器件、配套件,免征进口的工商统一税。

2、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免征工商统一税。

3、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的外方人员,运进自用的、合理数量的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免征进口的工商统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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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优惠

1、在郑州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配套费、增容费;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经批准可以免缴水资源开发费;外商投资企业厂区以外的水、电、气、热、道路、通讯等外部配套设施和建设,按当地国有企业标准收费,并给予优先安排。

2、华侨和港、澳、台胞投资者在郑州投资,可以委托大陆的亲友为其代理人,可以适当安排其在大陆的亲属在投资企业就业和享受其他优惠照顾。

3、凡在本市兴办外商投资企业或促成经济技术合作的,将按规定给予中介人奖励。

 

企业自主经营权

外商投资企业一经登记注册,即为中国法人,其一切合法权益和利益,均受中国法律保护,享有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主要有:

1、自行确定企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决定企业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2、自行决定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收支预算和利润分配;

3、除国家统一定价的产品外,可以自行确定本企业产品的价格;

4、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分得的资金,在依法缴纳所得税后,可自由汇往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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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重点

【农、林、牧、渔及农用工业】

粮、棉、油、名优水果、蔬菜、食用菌新品种开发、保鲜、加工、新技术推广应用;木材生产基地建设,木材综合利用;利用水面、荒山的养殖业;先进农机及零配件。

【能源类】

原煤开采、加工、火电厂建设。

【冶金类】

氧化铝、超级特白氢氧化铝;磨料、磨具、超硬材料。

【机械类】

轻型汽车、大型客车、柴油机、拖拉机;纺织机械、工程机械、水利机械、食品机械;标准件、特种轴承。

【电子电器类】

气敏元件、传感器、仪器仪表;短波、超短波通讯电台;特种电磁线、特种电缆、高能电池。

【纺织类】

毛纺、麻纺、高档纺纱、针织品、印染和后整理、涤纶帘子丝、强力尼龙传送带、高档服装。

【轻工类】

造纸、印刷、印刷用电化铝;铸铁搪瓷浴盆、不锈钢厨具、餐具、瓷器;矿泉饮料、食口加工、制革、革制品和各种鞋类。

【医药类】

高效和紧缺化学原料及医药用中间体;放射性药品、抗肿瘤药品、兽用医药产品;新型制药及原料、精密医疗器械。

【化工类】

各类专用油漆、精细化工;氯化聚已稀、三唑酮;各类橡胶及工程塑料制品。

【建材类】

非金属矿开采及制品生产;

高标号水泥、特种水泥;

新型建筑、卫生用陶瓷。

【城市建设类】

城市卫生特殊设备制造、污水处理设备制造、生活垃圾处理成套设备制造;城市供水、地铁、大型交通枢纽工程。

【其它】

机场及配套设施、高速公路、旧城改造及文化娱乐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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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服务审批

1、投资服务

郑州市人民政府外来投资办公室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栋楼办公、一条龙服务”,为投资者来郑投资提供优质服务。主要有:推荐、介绍合作伙伴;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工作程序咨询;郑州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受委托代为编制、打印项目文件,代办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全过程申报手续;提供翻译;办理其它受托事宜。

2、审批权限

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下,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郑州市能自行平衡的项目。

3、审批机构

郑州市人民政府外来投资办公室及市属县(市)、区外来投资办公室对外商、港澳台胞和华侨来郑州市投资实行一个机构对外,具体负责办理项目审批,颁发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及对成立后三资企业的管理,协调解决企业经营中的有关问题。

4、审批程序

项目单位首先报送三套预审材料,外来投资办公室项目经理对预审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征询规划、土地、外经、工商部门意见后,通知项目单位核准企业名称并填写《建设规划审批表》、《建设用地审批表》、《董事会成员呈报表》和《工商登记表》。同时签发立项批准通知书通知项目单位报送正式材料十套(含三套原件),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全同章程的审理和批复,项目单位凭批准文件办理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项目单位在七天之内可办完以上全部手续。

对于总投资在100万美元(含流动资金)以下的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议可以合并报批。

对于条件较好的项目,实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合并审批。所谓“条件较好”是指:项目的生产建设条件,如资金、水、电、原材料、土地等均已落实;外商情况清楚,资信良好;项目的产品技术成熟,市场前景好;项目文件(含附件)齐全、准确、规范。对于三项程序合并审批的项目,每项程序的项目文件和审批文件都必须齐备,不得缺少。

对于兴办外商独资企业,只须填写申请表和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企业章程,备齐有关附件即可申请报批。

5、申报合资(合作)企业材料目录

(1)意向书

(2)项目建议书

(3)中、外方法人授权书

(4)中、外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资信证明

(5)可行性研究报告

(6)董事会成员名单

(7)中、外方董事会成员委托书

(8)中、外方持大陆身份之董事会成员呈报表

(9)外方董事会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10)环保、水电、土地、规划证明

11)合同、章程

12)企业进口设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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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土地属国家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并可在规定用途和使用年限内,依法进行转让、抵押、出租活动。

1、成片土地的开发

外商投资者可依照城市规划经营成片土地开发,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工业或其它建设用地条件,并按批准的规划完成建设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转让和出租各类房屋。

办理出让国土使用权的程序是:

(1)与郑州市人民政府外来投资办公室洽谈土地使用事宜;

(2)与国有土地管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缴纳土地出让额10%的预约金;

(4)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有协议、招标和拍卖。

2、土地使用年限,按下列用途一次签约的最长年限为:

--住宅用地70年;

--工业用地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3、土地使用费标准为:

--开发费一次性计收或者由企业自行开发的地区,使用费一般为每年每平方米2元。

--开发费和使用费综合计收的地区,市区为每年每平方米1015元,县城为每年每平方米510元, 乡镇为每年每平方米35元。

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自企业开业之日起,五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计收。对从事农、林、牧、渔和能源、交通等开发性产业,以及兴办教育、文化、科技、医疗、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可免缴场地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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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管理

1、在郑州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所需技术、管理人员和工人,由企业自行招收、招聘。

2、外商投资企业对经过考核和试用不合格的人员,因生产技术条件变化而富余的人员,可以辞退;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职工,企业有权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开除。

3、外商投资企业有权确定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福利、津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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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投资导向
投资环境
优惠政策

--------投资导向--------

————区内概况

 

    国家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根据国务院特区办1992年合肥会议关于为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对外商投资比较集中、综合条件较好的城市,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兴办一个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精神,于1993年4月创办的。

    开发区依照国家级标准建设,纳入国务院体改办开放司统一管理,是河南省唯一有资格上报国家级开发区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本开发区是国内同类城市中离市区最近的开发区,地理位置优越,交通十分便捷,总体规划12.5平方公里,区内设工业区、仓储区、混合区、生活区、商业区、高科技工业区六个功能区域,互为依托,协作配套。是一个以发展工业为基础,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以第三产业为推动,集工业、商贸、金融、住宅、文化娱乐为一体的多功能、综合型开发区。区内实现了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等五通一平。目前开发区批准项目210余家,总投资50亿元,已建成企业近50家,正建或拟建企业70余家。

    郑州东部组团中有中国粮食第一市--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中心、内贸部郑州商品交易中心、中原国际博览中心、省商检局以及在原机场旧址的港澳新城,还有十数家国家和省级大型批发市场。东部组团也是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热点,如金水花园、新鑫花园、建业城市花园、英协花园等,格林度假山庄正在开发区内建设。该区域是目前郑州市最有生机、发展速度最快、潜力最大的组团,将形成:国际、国内金融集中区;国际、国内贸易集中区;高尚住宅、休闲、娱乐区;外资工业企业集中区;新兴工业企业集中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现代化仓储区。

 

--------产业导向

 

    国家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思路和总体规划与东部组团的大目标和趋势是一致的。按照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国家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发展成为一个综合经济区,包括外商投资工业、新兴技术工业、出口加工创汇工业、房地产开发、商贸住宅、文化娱乐、信息咨询业、技术市场、科技服务业等第二、三产业。

    郑州市的总体发展方向是建成现代化的商贸城,开发区依托商贸城发展工业经济,既能使自己成为商贸城可靠的供货基地,又可使自己产品的销售近水楼台先得月。因此,国家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方向是工业园区,鼓励国内外商人在以下行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投资经营方式,兴办实业及相关的科研开发机构。

【电子工业】电子原器件、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光电器件、精密仪器、仪表通讯器材及设备等。

【食品工业】食品加工、新型饮料研制生产等。

【机械工业】汽车制造及配件、精密机床、模具、机械基础件、机电一体化设备、成套专用设备及电机制造、高效节能机械产品等。

【轻工纺织】化学纤维、纺织成衣、日用塑料用品、家用电器、日用五金、化妆用品等。

【化学石化工业】精细化工、日用化工、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化学试剂及生化试剂等。

【医 药】生物制药工程、合成抗生素、药及医药专用生物化学品、新型合成原料、包装容器材料及预防性生物制品等。

【新兴产业】电子技术及产品、新材料技术及产品、生物工程技术及产品、信息通讯技术及产品、计算机软件产品开发及利用等。

【第三产业】国家鼓励兴办的房地产业、金融业、商业零售业、信息咨询、仓储、城市供电、供热、供气、城市垃圾及污水处理等第三产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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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环境--------

------基础设施

 

    供水:1、开发区内地下水较丰富,现系群井供水。日供水能力可达10000吨/日。2、通过航海东路与市区供水管网的连接,实现市区环状管网对开发区供水99年底开始实现供水能力3.5万吨/日。今年可达到5万吨/日。

 

    排水:目前开发区污水通过道路管网向东排向潮河,随着2000年日处理20万吨污水的王新庄污水处理厂建成,区内污水通过东部城市外环路污水干管向北排入王新庄污水处理厂。

 

    供电:目前开发区的电源线接自小李庄110千伏变电站,通过10千伏架空线至开发区,目前开发区用电报装容量2万千伏安。1999年开发区将建一座110千伏变电站,主变电站容量3x3.5万千伏安。

 

    供热:远期热源规划为七里河热电厂,该电厂距开发区2公里,安装容量2x5万千瓦机组,供热能力可达100吨/日。近期供热:开发发区将以大厂锅炉供热带动周边小厂用热,另外开发区可根据情况允许企业使用燃油锅炉和用电锅炉。

 

    供气:从义马引来供郑州市使用的煤气管道正在建设中,该工程已列入国家重点建设工程,计划99年10月份开发区可投入使用,总供气量为45万立方米/日。

 

    通讯:目前开发区的电话报装容量为4000门,现正建设的电话模块支局规模为10000门程控交换机。

 

    厂房:工业区内建有通用厂房,可租用、购置、也可根据投资者的要求,设计建造各种专用厂房。

 

------地理环境

 

    国家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航海东路,规划范围:东临新规划建设的107国道;西至东三环(老107国道),郑许高速公路;北临陇海铁路,南以郑-尉公路为界,规划占地范围12.5平方公里,距市中心7公里。既独立于市区之外,又与市区紧紧相连,既可就近利用母城的基础设施、商业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又留有发展余地,生产、生活极为方便。随着郑州市总体规划由西向东发展,国家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已成为市区的有机组成部分,其生产、生活极为方便。

 

-------交通运输

 

    开发区处于郑州市经济发展的"金三角"地带,其铁路、公路、航空便捷程度之高,在内陆开发区中十分罕见。

    开发区南距新郑国际机场22公里(由区内上高速公路10分钟即可到达),东距陇海铁路线上圃田车站3公里,距郑州东站4公里,西距郑州公路主枢纽货运中心站2.5公里。货物运输采用铁路、公路、空运都十分方便。 107国道、郑许高速公路从开发区西侧通过,规划中的环城公路从开发区东边沿通过,正在建设的北京至珠海高速公路东距开发区9公里。区内的中央大道即是郑州市主干道航海东路,现已与市区紧密连接,郑州市政府将于99年出资2亿元将其改造为迎宾大道,从开发区出发20分钟即可到达市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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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奖励办法

 

   国家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引荐项目奖励办法

一、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鼓励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引荐人)引荐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开发区产业导向的工业项目和属开发区需要的三产类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者,给予奖励。管委会同时鼓励引荐人为管委会引进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福利事业所需低息贷款(此处的低息是指利率不高于同时期同种期限结构的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并给予奖励。

二、所称的引荐,是指引荐人在项目投资方与管委会之间发挥中介作用,作为介绍人在项目进入开发区过程中发挥了关键性作用,促成项目在开发区建成。

三、 下列机构及个人不适用本办法的奖励:

1. 管委会各部门、二级机构及所属其工作人员。

2. 引荐者系项目投资一方的单位和决策人。

四、 引荐人的资格认定:

引荐资格的获得须由引荐人在项目洽谈初期向管委会招商局提出书面申请后,经项目投资各方书面认可,并由招商局审查合格后,发给《国家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资项目引荐资格确认书》。

五、引进项目完成土建工程、设备安装并试生产后,项目引荐人向管委会招商局提出书面申请,由管委会招商局进行检查,并委托审计师事务所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审计后(审计费用从引荐人的奖励中扣除),发给《国家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荐项目奖励确认书》,引荐人据此到开发区财政局领取奖金。个人引荐者的奖金所得,由开发区财政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六、 引荐项目的奖励标准:

(一)引荐的外商投资项目(含港、澳、台投资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按该项目的购地额、设备投资额和基建投资额三项之和的6‰一次性奖励给引荐者。

(二)引荐的一般工业项目,按购地额、设备投资额和基建投资额三项总和的4‰一次性奖励给引荐者。

(三)引荐的第三产业项目,按购地额、设备投资额和基建投资额三项总和的3‰一次性奖励给引荐者。

 

-----房厂、土地使用

 

一、外商投资者

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自确认之日期,五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缴纳。

二、国内投资者

1. 开发区新建或新购置的房产,自建成或购置之次日起,三年内财政全部返还其缴纳的房产税。生产类企业和科技开发类企业在区内新购置的房产,财政返还其已缴纳契税的50%。

2. 企业生产经营用地,自购置次日起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其他

 

一、 外商投资者:

1、 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其产品出口合同需要进口的机械设备、原材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关实行监管,凭企业合同或进出口合同验收。

2、 外商按合同规定成片开发,按规划设计规范要求自行配套建设的,不再收取土地开发配套费,商业网点费、绿化费、人防费等费用,规划部门颁布规划用地许可证。未按合同规定和规划实际规范要求进行配套建设的,应按规定补交相应的费用。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建设低压电配套设施的,免交城网费。

3、 在开发区内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者,投资项目已建成投产,经营状况良好,凭资金到位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经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安排人员将户粮关系迁入郑州。每投资10万美元安排1名,最高限额为10人,按以上办法进郑州的人口免交城市基础设施费。

二、国内投资者:

(备注:凡企业来开发区投资开发,从事经济技术合作、商贸及科学研究工作等,均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凡工商、税务注册地在开发区,独立核算,符合开发区产业导向的项目,均可享受以下规定的优惠政策.)

1、 开发区企业免交商业网点费、人防费、城市配套费和绿化费。

2、 企业聘用国家正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以及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都可以办理入户手续,硕士(含硕士)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其本人及随迁家属由外省、市调入开发区,免交城市增容费。

3、 对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生产的设备及仪器,经管委会批准,可实行快速折旧。

4、 郑州市高新技术创业中心内企业享受郑经管政(1998)055号文件规定的政策;河南省留学人员郑州创业园内企业享受郑经管政(1998)005号文件规定的政策。

 

-------税收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

所得税:

一、 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含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 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 在开发区内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五、 长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在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交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若经营期不足五年撤出该项目投资的,应缴回已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六、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税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税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延续,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七、 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法律规定可以免交所得税以外,都按10%地税率减收企业所得税。

八、外商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

一、 对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农业发展基金)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加工贸易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款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交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交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交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其他:

一、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教育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税和耕地占用税。

二、 对外商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内资企业:

 

所得税:

 

一、高新企业:

(一)开发区内经国家科委、省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之日起,所得税由开发区税务机关按33%的税率先征,经管委会同意,财政返回,前两年全返,以后减半,使其实际税为15%。

(二) 高新技术成果可以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最高可占股份或出资比例的35%。科技人员获得奖励的股份或出资比例的收益,再用于高新技术项目投资的,经批准,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前扣除。

 

二、一般性企业:

(一)对国内综合排序500强企业、国内行业排序100强企业、省内综合排序100强企业和上市公司在开发区投资的工业项目,凡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年纳税总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者,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财政返还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

(二)对投资于印刷包装、食品烟草、电力器材等开发区主导产业的工业项目,年纳税总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者;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额在一亿元以上(含一亿元)、年纳税总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其他类别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财政全部返还其纳税的企业所得税;第二年、第三年返还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

(三)投资额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年纳税总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财政返还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的30%。

(四)企业用税后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扩大再生产,或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其他项目,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

 

三、 第三产业项目

(一)新办从事城市道路、热力、煤气、电力、天然气等基础设施开发经营的企业,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从投入运营之日起,三年内财政全部返还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二)开发区内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咨询、法律咨询、会计咨询、审计咨询、税务咨询等)、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三)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包括军队院校)服务于区内企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全部免征所得税。

(四) 对投资于商业、物资等非生产性行业的内资企业,经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五)对投资建设电影院、图书馆、新华书店等文化设施场所,经管委会批准,自投入运营之日起,三年内财政全部返还其缴纳的所得税。

(六)在区内兴办的其他第三类产业类项目,纳税总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者,自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财政全部返还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二年返还其缴纳的所得税的50%。

 

增值税:

    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重点项目除享受第八条优惠政策以外,对其投产之日起两年内所征增值税地方留成(25%)部分,80%返还企业。